
长兴医保卡1月1日起实现家人共享
范围对象


本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授权人”)
配偶、子女、父母(“被授权人”)
注:授权人及被授权人均应正常参保缴费,确保医保待遇状态正常。
使用方法


1.授权人与被授权人参加本市同一地区基本医保(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的,授权人可通过当地人力社保门户网站社保网上查询系统、移动客户端或自动终端等途径进行自主授权绑定或解除绑定近亲属社会保障卡。
经授权人授权绑定后,被授权人在医保定点单位门诊就医购药时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刷卡结算即可使用授权人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经办机构不再另行办理费用报销业务。
2.授权人与被授权人不在同一城区参保的,被授权人在省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须经被授权人参保地基本医保报销后,由授权人持身份证和当地医保报销凭据向授权人所在地的职工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费用报销业务。
授权人在首次办理被授权人费用报销业务时,应签署亲属关系申明确定书。
3.本授权人在其基本医疗参保地区规定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相关医疗费用,才能使用授权人个人账户理念结余资金。
4.被授权人没有个人账户或者个人账户不足支付才能使用授权人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
有多个授权人的,授权人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的使用顺序,按照授权人授权先后顺序确定。
5.被授权人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在基本医保、各类医疗补助、大病保险等各类医疗保障支付完毕后才能使用授权人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并按照其个人承担的自付费用、自理费用、自费费用的顺序支付。
费用结算清单


1.参加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被授权人,异地安置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区医保经办机构同意办理基本医保和授权账户费用报销业务,提供一站式服务,垫付的授权账户费用按季与市社保局进行清算。
2.参加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被授权人,在联网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由发生的授权账户费用各区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先行结算后再按季与市社保局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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